关键词:出售银行卡 取现 转账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并参与取现、转账,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2)闽0782刑初75号(2022年10月12日)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通过“蝙蝠”软件加入一个可以帮人做业务结算的微信群,之后该软件“客服人员”添加何某某为好友,并让其准备好银行卡为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截止目前,何某某名下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248429.7元,其中涉嫌诈骗的金额计1384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中国银行卡一张提供给他人,并通过提供手机验证码、人脸识别等方式,提供取现、转账等行为。该张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1499618.7元。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元。经查实,被害人马某被诈骗的6500元资金转入该张银行卡内。2.2021年8月12日至8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一张提供给他人,并根据“客服人员”指示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网上办理了三湘银行卡一张,上游人员待被害人将钱转入何某某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后,便要求何某某将钱转到三湘银行卡上,之后提现到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再转入对方指定的银行卡上。上述三张银行卡接收资金共计748811元。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经查实,2021年8月13日,被害人王某某被诈骗的50000元资金、被害人陈某被诈骗的2900元资金、被害人徐某某被诈骗的6000元资金、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的50000元资金、被害人牛某某被诈骗的23000元资金转入何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上。2021年9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投案,2022年3月31日退出非法获利1500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闽078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扣押在案的物证银行卡三张、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所得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进行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1384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结合其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注解】
一、网络犯罪帮助犯的主要特点和现实社会危害性
当今世界,是一个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时代,古老的“车马”传递信息时代已离我们远去。事物具有两面性,人们利用信息网络提高自身生活水平和提升幸福感的同时,信息网络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网络犯罪与某些类型的传统犯罪相比,在利益实现方面上,有一定的共同特点,即需要借助他人的行为帮助才能得以实现现金利益。以盗窃罪和网络诈骗犯罪为例,盗窃犯罪中,行为人盗窃的若是实物,则需要找到下家帮助其销赃,而网络诈骗犯罪,因该类型犯罪行为人一般是以非面对面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害人大多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将钱款汇入行为人指定的账户,行为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往往也是通过使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让他人代为取款或者利用他人设立的资金支付结算平台等方式获取现金利益。从犯罪的组织结构来看,上述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对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完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上游犯罪行为人隐蔽性极高,只需要支付远远低于实际收益的报酬给下游帮助行为人,即可“稳坐钓鱼台”,公安机关很难侦查到上游行为人的真实信息。故而,网络犯罪帮助犯的社会危害性愈来愈凸显。
二、网络犯罪帮助犯的定罪量刑
网络犯罪帮助犯,作为整个网络犯罪链条上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应该以何种罪名对其进行规制呢?从其行为性质上看,具有从属性,牵连于上游网络犯罪,能否一并作为上游网络犯罪的共犯予以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针对该类型犯罪,新增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对情节严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下简称“帮信行为”)以独立的罪名予以制裁。本案中,何某某实施了出售银行卡和后续取现、转账两个行为,实务中,提供或收购银行卡并参与取现、转账,一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定罪处罚。掩隐罪有两档法定刑,第一档法定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是针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提供或收购银行卡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而后期又参与取现、转账的行为则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了两个法益,前后所实施的两个行为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成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对行为人以帮信罪定罪处罚已不能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在法律未明文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按照从一重罪的处罚原则处理,依法应当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并取现、转账,与提供银行卡让别人操作转账,其实没有多大差别,但二者的行为由于涉及的罪名不同导致量刑差异较大,不甚公平。特别是掩隐罪中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在三年以上刑期量刑。实践中的“两卡”案件,银行交易流水上百万元比比皆是,查证属实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也很容易便能达到。笔者认为,掩隐罪的行为人在提供银行卡后参与转账、取现,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而且获得的报酬会比仅提供银行卡高得多,大多根据所转账或取现金额的比例来获利,因此,行为人主观恶性应该更大,造成的客观危害性也更大,量刑上理应与帮信罪有所差异。
三、对网络犯罪帮助犯以掩隐罪定罪处罚证据上应注意的问题
该类型案件以掩隐罪定罪,还有一个在证据要求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立掩隐罪,在证据上虽然没有硬性要求上游犯罪行为人到案或者经依法裁判,但规定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需查证属实。我们注意到,这类案件的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数字比较大,司法实践中,以掩隐罪定罪的这类案件,在认定犯罪数额上,并不是简单地将银行卡交易流水数据认定为行为人的犯罪金额。证据层面,要求有查证属实的诈骗事实,实务中一般要求在案证据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银行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害人被诈骗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为224万余元,但经查证属实,与诈骗事实有关的金额只有王春艳等人被诈骗的金额13万余元,故本案掩隐罪的犯罪数额以13万余元作为量刑情节,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可以基本上达到罪刑均衡。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未能查证的金额远远大于已查实的部分,笔者认为在认定构成掩隐罪的同时,对于未能查证的金额可作为加重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综上,本案被告人何某某实施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银行卡并参与取现、转账,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 李红敏 李海荣 卢宪艳
编写人: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李红敏)